我校365英国上市官网全日制自学考试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条例

来源:团委(学生工作办公室)

发布时间:2015-09-06

总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激励全日制助学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德智体全面发展,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特设立全日制助学奖学金。

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以激励成人教育中品学兼优、全面发展和学有专长的学生。

第三条 凡在本学院取得继续教育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,均可参加该奖学金评比。

第四条 获得奖学金是参加继续教育各种荣誉评选的必要条件。

评选资格

第五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

1、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立志为祖国服务,具有为祖国富强和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献身精神;

2、热爱学校,遵守纪律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讲文明,讲礼貌,讲道德,品行端正;

3、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学习刻苦,热爱所学专业,积极参加实践环节,成绩优良;

4、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及团学活动,坚持体育锻炼,热爱公益活动,身心健康;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参评奖学金

1、未取得国家成人考试学籍者;

2、当学期参加国家自考考试未通过者;

3、综合测评品行表现名次在班级70%以后者;

4、当学期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现象者;

5、受学校、学院处分半年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;

6、品行表现具有不宜获得奖学金的其他情形者;

三 奖学金的种类、金额及评选标准、评选办法

第七条 全日制助学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、专项奖学金三类;

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

该奖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、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。

1、奖励等级、金额及比例为:

等级

金额

比例(按班级)

一等奖

1200元/人•年

3%

二等奖

700元/人•年

7%

三等奖

400元/人•年

15%

2、评选方法

(1)以班级为单位,综合测评名次前40%者可参评奖学金

(2)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不全部评选的班级,可按规定比例只评选其中一个或两个等级。

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

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学习进步、社会实践、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且品行表现优良的学生,个别单项奖在未达到评选条件的情况下可空缺,如科技创新奖、学习进步奖等。单项奖包括;

类别

金额

比例(按学院部)

学习进步奖学金

200元/人•年

2%

道德风尚奖学金

200元/人•年

不超过5%

社会实践奖学金

200元/人•年

不超过8%

文体优秀奖学金

200元/人•年

不超过5%

1、道德风尚奖学金

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、有奉献精神的学生。申请条件为:

(1)道德品质优秀,模范遵守校规校级,在校园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具体先进事迹,受到学校或社会的表彰;

(2)有奉献精神,甘于奉献,乐于为同学服务,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。

2、社会实践奖学金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评社会实践奖:

(1)担任班长和党团支部委员,宿舍舍长及学院学生会委员,或其他相当职务满一学年、工作勤奋努力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,比例为3%;

(2)积极组织或主动参加“三下乡”,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,起到骨干带头作用,或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奉献精神,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或同学,比例为5%。

3、文体优秀奖学金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评文体优秀奖学金

(1)参加市级比赛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的成绩;

(2)参加省、国家级比赛优秀奖或第八名以上成绩;

(3)在组织和开展学校、学院文体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者。

4、学习进步奖

以班级为单位,本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比上一学期提高10名或10名以上的同学,可参评学习进步奖。

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选

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学金,其评选办法由学院另行发文公布。

四 奖学金评定程序

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,专项奖学金视具体情况评定。

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奖励工作的程序

1、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,班团委员会在辅导员和班主任指导下,完成综合测评和各项奖学金的初步评比,并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学工部。

2、各班级在评选奖学金时必须坚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接受学生的监督。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为奖学金评定公示期,由学院学工部向学生公布学生初选名单。公示期3天,学院学工部负责接受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获奖学生初选名单的申诉,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。

3、公示结果后,学工部把奖学金评定情况报学院院务会通过,学院正式公布获奖者名单,并颁发奖学金和证书。

五 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

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

1、学院设立学生奖学基金,为全日制助学奖学金提供资金支持。

2、专项奖学金由设立者出资。

附则

第十四条 奖学金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,采取四舍五入法取整。

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,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。
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学工部负责具体实施。
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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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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