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籍档案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鲁教职字〔2002〕23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章 入学、注册与学籍
第二条 凡按国家招生政策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,须持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和身份证,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函授站办理报到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事先向所属函授站请假,未经准假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因病或工作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,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可以向所属函授站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,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年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属函授站提出入学申请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,注册学籍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按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,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政策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者,经查实后,取消学籍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,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年度学费,持本人身份证和交费凭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所属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六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,由学校统一建立和管理学籍档案。学籍档案包括:考生信息表、学生学籍卡、学习成绩表、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。
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,不得具有双重学籍。
第八条 学制: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制最短不能少于2.5年;高中起点本科学制最短不能少于5年;实行弹性修业年限,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。
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
第九条 学生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方面,要按照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的要求,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。操行方面,要按照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,依其实际表现每学年评定1次。
第十条 具体考核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详见《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核考试办法》。
第四章 转学、转专业
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,转专业,有一下情况之一者,经学院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允许转学:
1.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,在当地无我校办学站点者,须由工作单位出示相关证明;
2.本专业录取学生人数少,达不到组班教学条件;
3.学生复学或留级后无后续专业。
第十二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并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;跨省转学的学生,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行政部门同意。
第十三条 转专业一般限定在同科类、同学历层次内进行,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原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一致。学生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,由学校审批。
第十四条 办理转学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;办理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一般不予转学、转专业:
1.本专业已学习一年及一年以上者;
2.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转学、转专业者。
第五章 升级、留级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,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者,准予升级;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,否则予以退学。
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申请休学:
1.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,需停课长时间治疗修养者;
2.因公经单位证明,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;
3.应征入伍者;
4.因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需本人提出申请,报学校批准。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,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学生休学期间,保留学籍。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。
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前1个月,应持有关证明材料(医院诊断证明、工作单位证明等)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,按退学处理。
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以退学或准予退学:
1.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、癫痫病、传染病等不适合参加正常学习者;
2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;
3.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未获批准者;
4.在修业年限内,未完成学业者;
5.本人申请退学者;
6.本规定其他各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己提出退学申请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,由所属函授站签署意见,报学校批准备案。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,均不能申请复学。
第六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操行合格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。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,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。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或12月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2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,成绩全部合格者,可换发毕业证书,其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6月或12月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已经修完1年或1年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,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(不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),发给肄业证书,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